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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暂行规定

常州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暂行规定
(常建〔2005〕129号 2005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拟作出下列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
  (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听证由本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责任部门具体组织。
  第四条 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必要时可设1至3名听证员。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以及必要的听证员由本局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由非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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