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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八条 被许可人在我市从事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因违法被本局依法查处后,本局应将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实、处理结果及时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局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举报。局监督检查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各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局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许可人认真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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