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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常州市建设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常建〔2005〕129号 2005年7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创优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由本局对被许可人从事建设行政许可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局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有关事业单位及行政执法办公室(以下统称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内容外,由局行政执法办公室立案查处。
  第四条 局监督检查部门主要通过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条 局监督检查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利用网站等建立与被许可人的信息交流平台,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第六条 局监督检查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书面记录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各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公众有权按规定查阅。
  第七条 本局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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