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十条 局中心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需要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申请材料清单),发送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要时制作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责任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常州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暂行规定》组织听证。
  (一)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
  (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责任部门应书面通知局中心窗口,由其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承诺期限内。
  第十四条 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有承诺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办结。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或承诺期限办结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日,并应当说明延期理由,提前告知申请人,需要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依法应当先经本局初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连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