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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常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常建〔2005〕129号 2005年7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局有关业务处室、事业单位及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统称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管理的牵头协调工作,各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主要业务部门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责任部门,扎口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局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各种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申报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局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报刊杂志公示,并在局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书免费下载服务。
  办理建设行政许可的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局中心窗口)统一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证件)的送达。
  第七条 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办理机构之间应相互支持,及时沟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
  第八条 如发生行政许可事项变动、申报材料增减等情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责任部门应书面通知局政策法规处,由其核实后通知局中心窗口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局中心窗口《办事须知》上载明的各项申报材料。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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