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新政发〔2005〕57号 2005年7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区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再投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和《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
第四条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地、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在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级开发区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