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因企业合并或者转让线路经营权的,应当办理变更线路经营权授予主体、车辆营运证、从业人员服务卡手续,其他事项由新的经营者承继。
线路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确保线路的正常营运。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的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市交通局。歇业、破产后的十日内,经营者持经营权证书办理线路经营权注销手续。
经营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前,经营者未提出取得新一期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的,应当在经营权到期后的十日内办理线路经营权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局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新闻媒体等方面参加。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局应当制定经营者营运服务评议标准,评议标准包括营运服务、安全行车、统计核算、遵章守纪、市民评价等方面,并在正式实施的30日前向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权期内评议不合格的,市交通局可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计入评议内容。
线路经营权实行等级评议。评议合格的,市交通局可以根据评议等级分别授予不同的经营权期限。
评议应当由经营者按照营运服务评议考核细则进行自我检查;市公交管理处综合营运状况,提出评议报告报市交通局进行审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局应当组织线路经营权评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调整每年的线路营运服务评议考核标准;
(二)审议市公交管理处提交的相关评议报告;
(三)决定线路经营权的授予、吊销事项;
(四)协调处置与线路经营权相关产权及人员安置等的重大纠纷;
(五)不定期组织听取经营者和社会对线路营运服务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评议细则。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局可以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