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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2005修改)

  (一)市交通局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二)市交通局组织申请投标者进行现场踏勘,解释招标项目,解答对招标文件中的疑点问题;
  (三)投标者密封报送投标文件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市交通局主持开标;
  (五)实行公开招标的,市交通局对申请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
  (六)市交通局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
  (七)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八)市交通局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市交通局授予中标者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投标者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的;
  (四)送达日期已超过规定截止时间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第十四条 开标时应当邀请所有投标者参加,由投标者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当众拆封。

  第十五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市交通局应当在开标后的十日内完成对投标者的资格审查并及时告知有关投标者。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市交通局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9至11人组成,并由1人担任组长。评标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宜。
  招标工作设1至2名监督员,监督员负责监督招标全过程。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中标取得线路经营权的,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办妥相关手续后到市交通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线路经营权证书。
  经营者中标后逾期不投入营运的,市交通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投入营运,也可以收回线路经营权,并重新招标。被收回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五年内不得参加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

  第十八条 取得线路经营权的,市交通局应当发给经营者线路经营权证书,线路经营权证书应当载明授权条件。
  线路经营权证书包括正证和副证(见附件二)。正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的基本概况,包括持有经营者10%以上股份的投资方(流通股东除外)、营业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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