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规定的服务质量、营运调度、安全行车、车容站貌、车辆维护、劳动用工、票务管理、统计分析、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配备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营运调度等专、兼职管理人员及线路营运所需的取得服务证件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其中驾驶员应当有一年以上的驾驶年限。
第八条 线路经营权期限每期不得超过八年。市交通局可以根据招标线路的具体情况确定授予线路经营权的期限。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局提出取得新一期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和营运服务的自评报告。市交通局对于营运服务状况良好的,应当继续授予该线路的经营者新一期的线路经营权。
第九条 新辟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市交通局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授予中标经营者线路经营权。
本市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包括地区和道路)实行相对集中经营,市交通局根据线网规划,适当控制相对集中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数量,保持一家为主经营,控制其他经营者数量的模式。
对于实行相对集中经营的区域内线路,市交通局可以采用组合式招投标整体授予中标经营者线路经营权。对于区域内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线路,市交通局可以整体授予经营者新一期的线路经营权。
第十条 实行相对集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是经营业绩、营运服务优良且具有相对规模优势的企业,鼓励经营良好的经营者通过重组兼并逐步达到相对集中经营。区域内的线路进行招投标的,区域内主要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现有线路的经营者就相对集中经营实行线路置换的,市交通局及市公交管理处视情在车辆额度安排或者线路调整等方面予以支持。
区域经营者营运服务状况经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局可以引入其他经营者经营该区域内的线路。
第十一条 线路经营权的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市交通局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市交通局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二条 线路经营权的招标应当符合以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