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8日上海市交通局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行业发展,公平合理地配置和监管公共资源,根据《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是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特许经营指定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的权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线路经营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按照本规定负责线路经营权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本市根据公共交通公益事业属性及市场化运作原则,确立线路经营权制度作为行业市场准入和公共资源配置的基本制度。
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划、公平竞争、规范服务、市民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线路经营权的授予
第六条 市交通局应当根据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组织每年线路经营权的授予工作。
经营者从事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局授予的线路经营权。
第七条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拥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服务设施要求的,并与线路经营实际相符的客运车辆或者具备相应的购车资金;
(三)拥有自己的或者租赁的符合国家建设部《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规定的停车场地及、消防、安全等配套设施;具备符合要求的车辆维修保养能力;
(四)具有根据《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调度形式,以及保障线路正常营运的应急方案等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