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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
(川办发〔2005〕29号 2005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和政策,按照“依法行政、主辅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所有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自燃发火、煤尘爆炸鉴定。
  第三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确定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批: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二)煤矿瓦斯鉴定等级结果低于上一年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经原鉴定机构鉴定后可以定为不再具有突出危险的矿井。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三款以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批工作并在年底前将所辖煤矿的鉴定结果汇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及审批工作。
  第四条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生产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报市级(含)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煤矿瓦斯等级分为三级: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自燃发火倾向划分为三级:不易自燃、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尘爆炸性划分为二级:有爆炸性和无爆炸性。
  第六条 煤层自燃发火倾向和煤尘爆炸性鉴定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 煤层自燃发火倾向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工作必须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
  第八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的认定。核定年生产能力9万吨(含)以上,且设有专门通风机构的煤矿可以自行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其余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认定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鉴定单位组织实施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报告1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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