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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川办发〔2005〕29号 2005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煤矿安全评价工作,保证煤矿安全评价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煤炭生产矿井和从事煤矿安全评价的机构。
  第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炭生产矿井实行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未取得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承担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四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煤矿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的从业资质依法进行审核。
  第五条 煤矿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第六条 煤矿建设单位或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与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煤矿安全评价合同或协议书。
  第七条 委托方自主选择有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承担安全评价工作。
  (一)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作为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专篇编制的重要依据。
  (二)煤矿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作为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煤炭生产矿井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必要时应对矿井生产系统的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评价。
  第八条 安全评价工作的程序、评价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等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委托方在安全评价工作中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提出安全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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