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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四川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川办发〔2005〕29号 2005年8月5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2〕151号)要求,结合四川煤矿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宽进严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二、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负责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四川煤监局负责全省煤矿“三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技术矿长)的考核与矿长资格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全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川煤监局各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派驻煤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的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省经委负责组织全省煤矿职工全员培训和新工人的上岗前培训管理工作。各市(州)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除重点骨干煤矿外的煤矿矿长、煤矿业主的安全资格培训。

  三、全省煤矿矿长的资格培训实行等级考核。9万吨(含)以上的煤矿矿长须取得A级《煤矿矿长资格证书》;3万吨至9万吨的煤矿矿长须取得B级以上《煤矿矿长资格证书》;3万吨(含)以下的煤矿矿长须取得C级以上《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各类煤矿企业负责生产、技术、安全的矿长须取得相应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四、全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员(派驻煤矿安全监管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实行等级考核。监管9万吨(含)以上的煤矿须取得A级《煤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监管3万吨至9万吨的煤矿须取得B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监管3万吨(含)以下的煤矿须取得C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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