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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24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厦府[1993]地2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厦门市土地综合配套费及地价标准印发给你们。厦府(92)地040号文同时废止。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同安县可参照本通知的收费标准,制定相应的土地收费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有关土地收费的说明

  一、用地等级及区域划分:
  1、鼓区
  A1:靠海岸线200米以内的陆地;
  A2:其它区域。
  2、老市区
  B1:中心区:禾祥路以南、铁路以西、富山展览城以西。
  B2:次中心区:铁路以东、胡里山炮台以西及莲坂一带。
  3、新区
  C1:禾祥路以北、湖滨北路以北200米范围内,嘉禾路以西及嘉禾路---展览城---乌石埔---东渡路沿街;
  C2:湖滨北路以北200米范围外、濠头、仙岳山乌石埔一线以南、福厦路以西。
  4:东区
  D1:莲前路以北、吕岭路以南、铁路以西、嘉禾路以东;
  D2:铁路以东、莲前路东段南北两侧,忠仑苗圃以西及江头至乌石埔一带。
  5:湖里
  E1:濠头、仙岳山至乌石埔一线以北、高殿以南、福厦路以西;
  E2:其它区域。
  6、集美
  H1:集美镇范围内及周围已开发区域;
  H2:集美其它未开发区。
  7、杏林
  I1:杏东、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I2:杏林其它区域。
  二、本附表(I)适用容积率2,凡容积率每增加1公共设施费及小区配套费增加20%;杏林、集美增加15%(工业、仓库、堆场用地不考虑容积率)。
  三、临城市主干道的楼面地价提高15%,以路为界划分区域的,靠道路两边用地收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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