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技防工程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必须由施工资质为三级以上的施工单位承建;技防工程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必须由施工资质为二级以上的施工单位承建。达到招标条件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的技防工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中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道路监控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路口上所有方向的车辆、自行车、行人;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型、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㈡能监控整条机动车道上的双向车辆和非机动车道上的自行车、行人;对车辆要求辨清车型、车牌,对自行车、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和所持(载)物品;
㈢能监控整条人行道上的双向自行车、行人以及书报摊、电话亭等目标;要求能辨清人脸和所持(推)物品;能监控所有公交车停车站的车辆、人流;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型、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㈣能监控道路收费站和出城卡口所有车辆的车型、车牌和摩托车驾驶员的人脸;
㈤全天候(白天、黑夜)监控功能。
第十九条 门口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所有出入人员身体部位的正面、侧面;
㈡能监控所有出入车辆的车型和车牌;
㈢能监控门外50平方米范围的所有目标;
㈣全天候(白天、黑夜)监控功能。
第二十条 大型室外广场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广场每个角落的车辆、行人;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型、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㈡能对广场整体进行全面监控,并能对指定目标进行拉近跟踪监控;
㈢全天候(白天、黑夜)监控功能。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公交站场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停车场、公交站场的整体情况;包括车场中的所有车辆和人;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㈡能监控停车场、公交站场出入口的情况,包括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