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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党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二)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部门的办公场所、对外营业厅门前以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三)加油站、油库的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四)高等及中等专业院校、职业院校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五)各级中小学、幼儿园的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六)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广场、道路、休闲区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七)各厂矿、企业的主要出入口、库房、办公区域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八)二星级以下饭店的重要部位;
  (九)大中型体育场馆的室外广场、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三甲以上医院的主要出入口、停车场、门诊大厅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一)主要露天公共停车场;
  (十二)公园、游乐园的门前广场、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建设内容与第九条第二款相同。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用于城区道路和治安复杂地段社会治安防控目的的报警与监控系统以政府投资、公安机关建设为主,指导发动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引导、鼓励各单位、企业、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投资建设报警与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报警一级系统、监控一级系统和报警二级系统、监控二级系统应与公安机关联网。鼓励报警三级系统、监控三级系统与公安机关或保安服务公司联网。
  第十三条 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应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市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技防产品质量实行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的技防工作,对技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他有关安全防范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采用无线传输信道的技防产品或工程,应经省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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