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报警二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娱乐场所、网吧、饭店(含宾馆、酒店,下同)、大型商场等。建设内容包括报警主机、紧急报警按钮。
第七条 鼓励下列单位建设报警三级系统:临街重点店面、重点仓库、内部单位的出入口及财务室(资料室、档案室等)、私人住宅区等。建设内容包括报警主机、紧急报警按钮、入侵探测器。
第八条 监控一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
㈠市、县(区)两级党政机关四周范围、出入口;
㈡各出城治安卡口;
㈢市中心城区内各主要路口;
㈣城区主干道;
㈤城区次干道、商业街;
㈥公共聚集场所;
㈦治安复杂地段;
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建设内容包括前端视频采集系统(摄像头、云台等)、视频信息传输系统(光端机、连接公安监控平台与监控点的光纤或电缆)、公安监控平台。
第九条 监控二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
㈠汽车客运站以及货运站的出入口、室外广场及其他重要部位;
㈡集中存放危险物品、枪械弹药、重要档案、文物、贵重物品场所和馆库(如弹药库、博物馆、档案馆等)的主要出入口以及要害部位;
㈢广播电台、电视台、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电讯枢纽的重要部位;
㈣大型商业市场(商业中心、电脑城、大型电器市场、大型百货公司、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大型农贸市场)的室外广场或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㈤三星级以上饭店的门前广场、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㈥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室等)的室内和门前广场、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㈦银行、证券、保险、金店等金融单位的贵重金属、货币、票据的存放场所,营业厅的内部、门前和其他重要部位;
㈧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建设内容包括前端视频采集系统(摄像头、云台等)、视频信息传输系统(光端机、连接公安监控平台与监控点的光纤或电缆、宽带上网设备等)、单位内部监控平台。
第十条 鼓励下列单位建设监控三级系统,其建设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