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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2007年8月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8月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负责。规划、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渣土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四)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400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2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

  (五)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并安装GPS定位系统;

  (六)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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