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公布。
第六条 制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三)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四)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五)援引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定不得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六)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上级政策规定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