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07年8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8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注重依法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复议行政首长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章 行政复议机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省、市(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和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