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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7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财政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及国家确定的其它方式,增加自治县的财力。

  国家下拨自治县的各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及其它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挪用。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自治县内的金融部门应加大对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货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银行的支持,增加信贷规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信用环境建设,支持金融系统开展业务。

  自治县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开展存贷业务。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本地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服务推广机构,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教育,因地制宜地引进和推广科技成果。科技单位实行示范有偿合同制和承包责任制,鼓励和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组织。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全县各民族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县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巩固九年义务教育,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发展民办教育。

  自治县的民族中、小学实行藏、汉两种语言教学。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改善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障经费投入,促进民族教育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有计划地选送教师特别是少数民族教师到高等院校进修,提高教师的素质。

  自治县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依法保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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