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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7修订)


  自治县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开拓城乡市场。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依法自主地开展对外经济贸易,鼓励产品出口。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城镇化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发展二、三产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发展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生态旅游业。加强对旅游业的建设和管理,保护文物古迹和旅游景区,不断完善景区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森林、耕地、矿藏、水流、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制定管理办法,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非法猎捕。

  自治县加强环境保护,注重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将生态环境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适合自治县就地加工利用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当地安排资源转化加工项目。

  自治县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出让金、征收征用农用土地收取的有关费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市留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建立与发达地区互利互惠的经济技术协作关系,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争取对口支援。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吸引国内外客商到自治县投资开发,为其提供优惠条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甘肃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本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按照国家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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