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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7修订)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对农业生产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耕地承包到户,长期不变,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合理流转。

  自治县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增加农业投入,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调整种植结构,发展特色农业,完善配套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能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强农牧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注重水土保持和河道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除外。

  国家、集体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自治县依法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开展植树造林、森林卫生抚育和灌木林的可持续利用等森林经营活动,提高林分质量,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水源涵养林的管理、保护、抚育的投入,科学培育,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保持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自治县通过上级国家机关的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享受水源涵养林水资源补偿费的照顾。

  自治县加快发展非公有林业经济,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宜林荒山荒地,允许依法承包、租赁、拍卖。个人栽植的林木,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

  上级国家机关需要改变自治县的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时,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自治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快县乡公路改造升级和乡村公路网络建设。

  自治县发展信息产业,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乡村邮政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药品经营按照民族贸易体制,享受国家对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的供销部门,应当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坚持为农业、农村、农(牧)民服务的方针,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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