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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7修订)


  自治县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藏族人员。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从藏族及其他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注重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组织各类科技人员到高等院校和经济发达地区学习、培训和进修,提高干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国家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采取优惠措施,引进、招聘各类专业人才。

  自治县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在本地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藏语、藏文或汉语、汉文。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和主要文件,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在其他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建立民族乡,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散居在本县的其他少数民族,按照他们的特点和需要予以照顾。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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