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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7修订)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7年3月8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4月17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6年12月14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8月10日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天祝藏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甘肃省武威市管辖的天祝行政区域内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华藏寺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团结、文明、繁荣、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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