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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城市(含县级城区)犬只的管理,对畜牧部门登记的犬只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犬只发放准养证;查处违章养犬,切实保障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城管、畜牧等部门捕杀狂犬、恶犬、流浪犬、违章饲养犬和违规进入公共场所的犬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五)卫生部门。负责处理犬伤,抢救病人,实施免疫注射和狂犬病疫点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控制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

  (六)药监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领域的监管;及时查处假劣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控制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

  (七)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内养犬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城市环境卫生、滋扰他人的事件,配合协助公安部门捕杀狂犬、恶犬、流浪犬和违章饲养犬。

  (八)教育部门。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在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宣传教育,组织举办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讲座,向师生普及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

  (九)新闻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狂犬病预防控制有关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实际需要进行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

  (十)财政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将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监督经费使用。

  (十一)工商部门。负责犬类交易市场的管理;查处犬只交易的无证经营行为。

  三、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开展集中整治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犬只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犬只管理。

  一是明确养犬户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养犬行为,确保群众依法养犬。各地要把犬只管理纳入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内容,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积极性,依靠乡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村社等基层组织建立犬只管理网络体系。农村和城市都要严格限制养犬,每户养犬不得超过1只,严格实行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绳链不得超过3米。农村养犬由村委会初审登记,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报审率要达到85%以上。城市(含县级城区)由街道办或社区登记后报当地派出所,由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发证,审发率要达到95%以上。

  二是对犬只进行免疫,从源头上控制狂犬病。犬只免疫应纳入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范畴,免疫率农村不得低于85%,城市不得低于90%。畜牧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牵头组织街道办、社区、村社等基层单位对区域内养犬进行免疫接种并做好登记,确保免疫率达标。犬只免疫所需费用按规定向犬主收取。加强犬只监测,通过对犬只携带狂犬病病毒情况进行动态观察,了解犬群中狂犬病病毒携带情况,为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狂犬病提供依据。任何人不得拒绝和阻扰畜牧部门对养犬的检测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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