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诚信奖惩与修复制度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或公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税费缴纳、社会服务、信贷、工商注册、质量免检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对于企业和公民的失信行为,依靠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以及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制度,如依法进行诚信公示、警告提示、限制消费、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提高失信成本,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失信联防机制。
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公民,允许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信用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实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等措施,再通过规定的考核和评价后,可获准提前解除失信行为公示,恢复其相应的信用等级。
4.以制度建设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资质管理、评级评优等方面逐步对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必要的规定。
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业务时,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扩大信用卡发放、个人支票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规模,做好金融延伸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企业和公民使用支票或刷卡消费。
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程序。
市直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土地等大宗交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等财政支持项目的选择中,在现有政府关联事项基础上,进一步推广使用信用产品。提倡企业和公民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有关领域要实施信用准入制,设立信用门槛。首先在银行同业市场、商品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等方面建立信用准入制度,逐步扩大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促使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自觉守信、诚信经营,全面提高经济信用化水平。
(四)宣传教育保障
1.实施诚信宣传教育,提升全民诚信素质
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富有实效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各方面都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增强每个公民的诚信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利用现代传播工具,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价值取向。
加强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公务人员、教育工作者、司法执法人员、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开设面向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多种类型的短期培训和在职教育,普及现代信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提升广大公民尤其是公务员、特殊资质人群的诚信素质,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使诚信观念、诚信意识、诚信道德深入人心,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市属高等院校增设信用专业,加大信用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和信用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信用建设队伍。
2.构建诚信文化体系,培育诚信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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