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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召开包括银行、金融、质监、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就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重大举措进行沟通,就相关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并作为各级各部门的考核依据。

  4.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诚信管理

  强化行业协会信用监管职责。政府及职能部门主持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下放和转移给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诚信管理中的作用,包括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行业成员的资质考核(审核),各类人员资质证、上岗证、技能鉴定证等的培训考试发证,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定、公布,产品的创优、评选、审定的报批,对成员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监察处理,提升整个行业的诚信水平。

  加快行业协会数据库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利用自身优势,收集行业成员的身份、经营行为等信息,保证各类信用信息及时记录,建立和规范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依法向其它执法部门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基础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促进行业成员诚信建设。此外,要推进重点行业诚信建设。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与质监、药监、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配合,支持和协助主管部门制定诚信建设措施,切实解决制售假冒伪劣、虚假广告、价格违规、商业欺诈等突出问题。

  (二)技术平台保障

  1.建设联合征信平台

  按照“统一规划、联合共建、互联互通”的原则,通过政府的有效推动,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络和各部门分户网站,搭建全市诚信数据库系统,实现信用数据的征集、存储、传输、交换、共享和查询等各类需要。

  按照“一总库、多分库”的模式,在市诚信管理中心设总库和市级交换平台,各部门设分库,各县(市)、区设县级数据库和交换平台。总库把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分库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梳理、比对和汇总,形成各类信用主体相对完整的诚信档案。

  2.提高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水平

  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符合石家庄市实际的信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化体系,对数据库结构、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以及数据库技术支持软件等实现通用或相互兼容,促进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

  3.做好信息的安全保密和公开共享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信息安全。科学界定面向社会公开、部门之间共享的信息项目和内容深度,做到该公开共享的一定公开,该保护的确实保护。

  (三)制度保障

  1.制定相关制度法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石家庄市当前实际,着手制定信用信息征集、互联互通、信息公开等有关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保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抓紧出台《石家庄市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石家庄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披露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法》、《石家庄市诚信系统成员单位信用信息目录》等政策法规,为全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明晰产权制度

  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依托体制创新建立诚信的微观经济基础,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解决因产权约束缺乏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瓶颈影响。通过明晰财产所有权,建立所有者财产权平等保护制度,调动所有者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形成产权对诚信行为的正向激励和失信行为的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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