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发〔2007〕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和十二届县委第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为秀山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武陵之心、边城示范”建设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凡是为秀山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进行招商引资并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方式。招商引资奖励方式为给予奖金。
第四条 奖励范围。从县外招商引进的项目、资金(财政性资金除外),并促进秀山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均属奖励范围。具体范围如下:
(一)引进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及资金;
(二)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资金;
(三)引进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及资金;
(四)引进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及资金;
(五)引进旅游开发项目及资金;
(六)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资金;
(七)引进其它项目及资金。
第五条 奖励标准。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县内外中介组织、机关团体或个人,分别根据引资性质确定奖励标准,并给予奖金。
(一)引进社会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引进工业生产项目及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引进当年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县投资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引进公益性、基础设施、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旅游开发项目及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8%一次性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