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钱塘江防潮的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钱塘江防潮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沿江单位应当建立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潮水伤人隐患。
  各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钱塘江防潮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防潮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市民、外地来杭人员等应当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遵守防潮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钱塘江防潮安全教育,服从巡查预警人员的管理,不进入危险区域、地点,主动防避潮汐风险。
  第十四条 林水、安全监管、建设、海事、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对钱塘江沿江危险区域、地点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第十五条 发生人员落水事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防潮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海事、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搜救和救治落水人员,疏散、撤离、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封锁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涉水活动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堤塘、码头等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市民、外地来杭人员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服从巡查预警人员管理,进入危险区域、地点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情况紧急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救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