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开展因潮水事件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七)及时上报并统一发布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做好钱塘江防潮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及时向辖区内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单位公告潮汐信息;
(三)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沿堤巡查、喊潮预警工作,做好堤外人员避险转移、遇险搜救等工作;
(四)及时上报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二)向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宣传钱塘江防潮安全知识;
(三)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四)协助统计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钱塘江沿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钱塘江防潮安全巡查、值班和报告制度。
巡查预警人员应当佩带统一标识,进行日常巡查、喊潮预警,对滞留在容易引发潮水伤人的危险区域、地点的人员进行劝告、疏散。
发生人员落水,巡查预警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搜救,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水文水资源监测机构应当每天向市气象台提供潮汐预报,由市气象台通过广播电视(台、站)、报刊、声讯、互联网等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潮汐预报信息。
第十条 举办观潮节等涉水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钱塘江防潮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钱塘江堤塘、码头等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在容易引发潮水伤人的危险区域、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牌、告示牌,提示群众避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