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重视档案事业,加强地方史志的整理和编纂。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参与和举办医疗卫生事业。着力改善城乡医疗卫生条件,积极发展中医、民族医疗、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事业,加强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自治县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自治县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发展体育事业和福利事业,积极推进城乡体育和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培养体育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兴办体育事业、福利事业和体育产业、福利产业。
自治县的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金,除中央分成部分外,全额用于发展自治县的体育、福利事业。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介绍,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廉租房保障、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鳏寡老人、残疾人和孤儿给予关心和照顾。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强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事件的预防和紧急处置措施。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七条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境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民族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境内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