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自治机关积极支持金融事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自治县境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和拓展业务;促进信贷担保中介业发展;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自治县的金融机构直接对市级金融机构负责。
自治县境内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优惠政策,在上级金融机构的支持下不断满足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四十八条 自治机关结合自治县实际,自主制定并实施自治县教育、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社会事业项目、资金和对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扶持的照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支持民办教育。倡导捐资助学。改善边远山区教育环境,鼓励教师到边远山区从事教育工作。
自治县努力办好寄宿制中小学。在上级财政的帮助下,建立健全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机制,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逐步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同时推广普通话。
自治县享受市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给予的特别扶持。
第五十条 自治县加快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产业化发展。健全科技服务和支援“三农”、中小企业发展的机制,促进区域特色产业技术创新基地建设。大力扶持产学研合作,完善科技表彰、奖励与知识资本化等激励制度。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文化事业,推进文化基础设施和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兴办群众文化活动,繁荣文艺创作。扶持发展民族剧种、曲种和民族民间艺术,重点做好花灯艺术的挖掘、整理、抢救、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保护机制,尊重和优待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推进对少数民族语言的研究。加强民族民间文物征集、保护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