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除应上缴中央的部分外,全额用于自治县境内环境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大力发展能源、资源节约型产业和循环经济,提高能源使用效益和资源综合利用率。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大的初加工企业和单纯依靠消耗资源的企业发展。
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和重庆市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安排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使用超收和结余资金。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年度预算的调整或者变更以及财政决算,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以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照顾,市级国家机关在分配各项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
自治县应执行国家调整工资、津贴等政策,造成财政支出增加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坚持属地征收原则,加强税收征管。
自治县境内的上级重点工程建设产生的税收和中央、市级企业及外地企业在自治县境内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在自治县缴纳。税法以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县征收的税费,除上缴中央的部分外,全额纳入自治县财政收入。
第四十二条 自治机关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需要减免的,根据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自治县执行国家和市减免税收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上级政府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照顾。
第四十三条 国家和市下拨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等,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严格执行财经法规。支农支出、科教文卫体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维护稳定支出和基础设施投资等,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对连续任职15年以上,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者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村(居)委会主要干部,给予适当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