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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倾斜项目建设资金的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和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优质粮油、中药材、畜禽、烤烟、劳务等优势产业,着力打造知名农产品品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

  自治机关强化农技、农机、信息、气象、生产标准、病虫灾害防治、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畜禽疫病防治等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特色工业,提升传统工业,发展新兴工业,优化工业布局,转变增长方式,扩大工业总量,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重点培植发展矿冶、建材、轻化、药化和食品加工等产业。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快城乡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商业网点,建设多层次商贸服务网络,构建以物流基地为核心、运转畅达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推进省际边贸发展,逐步增强自治县的物资集散能力。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发挥特色文化、旅游资源优势,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历史文化名镇和传统风貌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加快旅游景区(景点)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壮大旅游产业。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建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强化质量监督,规范价格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个体工商户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对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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