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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依法打击私挖乱采行为。

  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务院或者重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外,由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报重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以及采矿权使用费,全额用于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生态恢复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

  自治县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

  自治机关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强化水土流失防治,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自治县境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加强水土流失治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加快以水电为主的能源建设。鼓励、支持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电资源,建设、经营水利、电力工程。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事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交通运输网络,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交通运输能力。加强路政管理,搞好公路养护。

  自治县境内干线公路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扶持。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城乡邮政、通讯网络建设,促进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照顾。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免除配套资金。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加快中等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强化城镇管理。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垃圾处置费、集中绿化费全额用于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以及城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自治县污水处理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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