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
未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得改变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 自治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也可根据需要使用其它语言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土家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适当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五条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统一使用汉语审理案件和检察案件,用汉字制作法律文书。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管理体制和人才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人才、留住本地人才参加自治县各项事业的建设。
自治县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养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引进紧缺人才、奖励优秀人才以及实施重大人才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