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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五)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6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鉴于目前收费主体为石家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实际情况,收费单位执收时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确定的专用票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

  第七条 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7%-10%的代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根据《石家庄市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收费征收工作有功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同时纳入市城管局对各区市容管理考核范围。

  第九条 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征收单位和征费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价格政策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除清扫费和特种垃圾及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外,其它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收费一律停止征收。垃圾处理服务单位不得因收费方式的改变而影响垃圾清运、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第十三条 凡具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县(市)、区矿,当地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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