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在公众聚集场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06〕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在公众聚集场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公众聚集场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意见
(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为了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公安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一些单位和场所发生恶性火灾后,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且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最后往往是由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介入消防工作,利用市场经济机制调节火灾风险,努力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火灾风险保障。
二、积极探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