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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地方志工作有法可依,增强了地方志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市地方志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单位要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完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总体布局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保障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要认真做好《条例》规定的志书、年鉴的编纂、管理工作,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加强方志信息化建设,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多层次、广覆盖的文化服务网络和高质量、低成本的文化服务产品。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开展地情研究和读志用志工作,多出有价值的、高水平的地情研究报告,努力为全面复兴开封提供有效的资政服务。地方志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以尽快胜任《条例》提出的工作要求。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编史修志的每项工作和志书编纂的各个环节都坚持以《条例》的规定为准绳,编纂出版无愧于时代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深受社会各界欢迎的名志佳志。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全市上下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努力推进我市地方志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持续、健康地发展。
  三、保障地方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也是各级政府管理和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职责。地方志属于“官修”的信史,不同于个人的自由著述,必须加强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规范。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地方志工作部门的工作,按照要求向地方志工作部门提供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材料;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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