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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汴政办〔2006〕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地方志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开展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修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地方志凝聚着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记载了前人创造的文明成果,是继承和借鉴人类优秀文化的有效载体。编纂社会主义时期方志,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重要事业,也是各级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条例》重申了修志工作是各级政府的官职、官责;界定了地方志的内涵;对地方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任务和要求、组织和保障、编纂和出版、审查和验收、管理和使用以及违法处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促进地方志事业繁荣发展,对于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领导和修志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声势,普及地方志工作知识,进一步提高对修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推进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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