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关于确认征地拆迁补偿数量问题
征地拆迁的数量核查由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政府、乡村和被拆迁单位(个人)共同确认,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经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批准后,由各有关县(市)、区按规定组织发放。
第十七条 关于规划区域内严禁擅自建设问题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内,严禁自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按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审批建设项目,凡擅自乱搭乱建的,一律为非法建设予以拆除。
第十八条 关于评估问题
需评估的建筑物、构造物等由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关于权属争议问题
(一)征收、临时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属有争议的或就补偿安置等事宜暂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办理证据保全,但不能影响进点施工。
(二)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的,由拆迁单位对被拆建筑物、构造物做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依法实行司法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 关于历史遗留问题
各有关县(市)、区对历史遗留问题应认真核查,制定有效的解决办法。属于往年工程建设造成的遗留问题,各主管部门应尽快妥善解决。对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由有关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关于奖惩问题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提前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拒绝、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