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工作由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项目法人。
第五条 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领导,项目法人委托,县级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负总责,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辖区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拆迁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搞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居)民个人的工作。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八条 拆迁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一)收回无建筑物国有土地,原以划拨方式、原以出让方式、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国有土地上所有权人的房屋及有关事项,按《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年产值:以市统计局公布或提供的统计数为标准。
(二)土地补偿标准:工程占地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储备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区片价执行。
第十条 征用集体土地青苗、树木类补偿标准
(一)征用土地青苗补偿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临时占地青苗补偿按占用时作物的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偿一季,能收获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