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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工作由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项目法人。

  第五条 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领导,项目法人委托,县级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负总责,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辖区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拆迁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搞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居)民个人的工作。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八条 拆迁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一)收回无建筑物国有土地,原以划拨方式、原以出让方式、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国有土地上所有权人的房屋及有关事项,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年产值:以市统计局公布或提供的统计数为标准。

  (二)土地补偿标准:工程占地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储备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区片价执行。

  第十条 征用集体土地青苗、树木类补偿标准

  (一)征用土地青苗补偿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临时占地青苗补偿按占用时作物的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偿一季,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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