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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7〕58号)


长安区、新华区、桥东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和灵寿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河北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07〕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滹沱河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征收土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滹沱河综合整治是一项集防洪保安、生态建设于一体的综合性工程,是公益性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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