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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四、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一)加快粮食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体系的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职能,增设粮食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和必要的设备,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以适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需要。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承担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赋予的职责,加大对粮食流通、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和粮食经营者、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好全市的粮食流通秩序。

  (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原粮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卫生、统计制度、政策性用粮、地方储备粮、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量、仓储设施和技术规范等的执法监管。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粮食产品销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三)制定和完善各项行政监管配套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地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粮食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案件审理的相关机构。进一步完善粮食行政执法的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加强粮食、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统计、物价等涉粮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体系,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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