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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在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仍然明知故犯、未整改到位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停产整顿,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违法超标排污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权,取消其单位或产品评先创优资格;对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作为重点,市、县、区分级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各县、区凡是有“十五小”、“新五小”被投诉的,在没有按取缔要求取缔到位的,一律不批新项目。要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都应一律追究责任。
  (四)加大督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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