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2006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取缔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按照豫政〔2007〕20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划定和调整,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8月底前对2000年3月20日以来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停业(产)或关闭;对2000年3月20日以前建设的项目,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停产治理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重点流域及沿河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四是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对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重点打击工业园区内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和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违法建设项目。集中解决园区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引入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的违法违规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制定出台的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一律予以废止和纠正。二是对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督促加快开展工业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三是对未经环评审批入园的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依法处罚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关闭和取缔;对引进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应符合国家准入条件,满足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的要求,对达不到控制要求的应依法予以关停。四是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违法擅自试生产或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依法处罚和加倍征收排污费;对于未通过环保“三同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将不予设立审查受理。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对园区内企业实行限产限排。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