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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7〕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

  开封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理督察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防止和纠正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工作。市城市管理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机构履行对全市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活动中的督察职责。
  各县、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督察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机构的指导,负责本级城市管理机构督察工作,对市城市管理督察机构和本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市、县、区城市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管理机构的督察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各级城市管理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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