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三十二条 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批准辞职、决定撤职的人员,由提请人或提请机关提出报告,一式十份,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天前,送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提请报告须分别附下列材料: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附被任命人员的简历和考核材料;新设机构人员的任职,附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免职、决定免职、批准免职,附被免职人员的简历和免职理由材料;撤销、决定撤销、批准撤销职务,附被撤销职务人员的有关材料;请求辞职,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批准辞职,附请求辞职人员的申请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法官、检察官因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向主任会议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应派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解答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