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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7.4 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安监局负责向市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和布局的建议。

  7.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安、交通、民航和铁路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急需。

  7.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7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8 救援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协调跨区、县的救援物资调用。

  7.9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①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②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③开辟应急避难场所;④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⑤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7.10 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灾难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泸州市财政保障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7.11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7.12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能满足重大以上事故灾难的应急避难场所。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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